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和《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决定自今年4月1日起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我厅直接审批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在升级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详见附件1)。
二、审批原则
围绕“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推进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改善营商环境。
(一)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厅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二)加强事后监管。依托相关主管部门掌握的数据,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动态核验的同时,重点对企业承诺的业绩进行核查。
(三)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报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签字、盖章的企业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关要求及表格见附件2)。
(二)受理。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接收申报企业或各市州主管部门转报的告知承诺申请,并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单。
(三)审批。我厅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大数据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企业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到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取资质证书,也可选择邮寄送达。
(六)核查。公告后3个月内,由我厅、相关市州住建部门派员及专家组成核查组,对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我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核查意见公示。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说明。企业所有申报业绩在我厅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报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四、监督管理
(一)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申请跨市、省变更。
(二)在业绩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四)各市州住建部门应健全和完善相关信息数据、档案,确保相关信息完整、准确,以便正常开展企业相关指标核对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市州住建部门要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做好宣传服务。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宣传工作,使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推广告知承诺审批制。我厅委托市州住建部门受理审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设区市直接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各市州可参照本通知要求,选择条件成熟的资质审查、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报省厅备案。
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省住建厅还建楼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邮政编码430071,联系人:胡青平,电话:027-6887342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6日
附件: 省住建厅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附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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