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老旧小区改造指导意见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0-03-23 | [大 中 小]
为做好我市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条件,提升城市功能。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243号)、《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改造原则、范围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二)改造原则。老旧小区改造遵循“市级统筹、区级实施,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共治共管、巩固提升”的原则。
(三)改造范围。十堰城区(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以2000年以前建成的、环境条件较差、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安全隐患突出、居民改造意愿强烈、且未来十年内不纳入棚户区改造的住宅小区。以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老旧小区范畴。
二、职责分工
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住建局统筹,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为牵头协调,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房地产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协调服务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张湾区、茅箭区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老旧小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广播电视、通讯、排污等市政管线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经营范围和管理职责,承担部分改造费用,做好相关协调服务等工作。
三、改造内容
(一)小区环境及基础配套设施
1.更新改造水、电、气等设施,使其达到终端收费要求。
2.更新完善化粪池,修复室内外破损管道,排污管网做到雨污分流,小区排污管道与市政管网只能有一个接口。
3.建设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健全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4.增加小区无障碍设施,完善步行系统。
5.完善小区道路网,到达人车分流标准,避免小区出入口与市政道路交通的相互干扰。
6.建立健全小区智慧服务功能,完善小区安防、门禁、消防、停车等设施。
7.完善小区绿化景观环境设施,增加居民体育活动场地,塑造邻里文化特色。
(二)建筑物本体改造
8.建筑立面整治,注重建筑风貌特色的创造。加固修缮建筑物主体结构与部件,楼道修缮与照明,更新屋面防水设施等。拆除小区内的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设施,统一规整电缆、空调、阳台和晾衣架等设施。
在居民自愿、建设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鼓励加装电梯。
(三)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9、优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居民活动用房、警务室、社区服务用房以及养老、幼儿园、托儿所、商业、体育设施、教育设施、物流配送设施、医疗设施、就业创业设施等设施。新建设施须按规定程序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及社区治理体系建设
10.共建共管。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加强老旧小区基层党组织建设,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居民自治小组,完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后期维护管理长效机制。
四、组织实施
(一)前期调查。各区老旧小区改造办公室组织街办、社区对辖区内(含东风公司所属住宅小区)2000年以前的老旧小区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摸清老旧小区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居民改造意愿等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应书面征求居民意见建议,同意率达到90%以上的老旧小区才能逐步纳入年度改造计划。
(二)确定年度改造项目。各区老旧小区改造办公室根据调查结果、居民意愿、资金筹措情况以及湖北省住建厅下达的年度改造计划等因素,在上年度10月底以前拟定本年度改造项目计划,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汇总,经市住建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本年度改造项目计划。
(三)拟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改造范围、改造内容、改造措施、资金筹措与监督管理措施、改造效果等。实施方案应在拟改造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并根据居民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审核批准,重要地段的实施方案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四)招投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
(五)实施改造。各区老旧小区改造办公室应及时申请办理改造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在施工中,各单项改造工程应同时施工、同步完成改造,同步落实安全监督、质量监督责任。加装电梯按我市城区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管理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各区老旧小区改造办公室应不定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各区审计、纪监委等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使用项目资金、工程质量低劣、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及时、改造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七)竣工验收。改造项目竣工后,在区老旧小区改造办公室的指导下,由街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和部门以及居委会、业主代表进行竣工验收。
五、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
(一)资金筹措渠道。改造资金主要来源: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市区财政资金、管线单位出资、原产权单位出资等。
城区老旧小区改造设计标准不超过1.6万元/户,上级补助资金不足1.6万元/户的部分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超过改造标准部分由管线运营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居民个人等承担。
管线的迁改费用由各管线运营单位分摊。小区内新建的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教育设施、养老设施、体育设施、医疗设施、警务室等,可按相关规定使用部门专项资金。
改造范围内涉及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办公、商业建筑,改造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产权单位按照本单位建筑物改造预算,将资金划转至区财政专户,其施工由街办统一组织。
(二)资金使用管理。各区建立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专户,实现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中央、省级和市级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由区级统筹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老旧小组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街办、社区的作用,建立健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与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化解改造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与问题。
(二)强化协调服务力度。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协调服务力度,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促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各区政府(管委会)应督促街办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改造前后的图片对比资料、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字与图片资料、设计图纸、竣工验收审核资料等,并将所有资料收集整理成册。
(四)强化监督考核。列入年度计划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纳入对区政府(管委会)党政班子政绩考核范畴。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改造程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资金的拨付使用等符合规定。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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