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函〔2019〕625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浙江省开展建筑产业工人培育试点工作的请示》(浙建建〔2019〕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省开展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试点,试点自我部批复之日起,期限3年。
二、你厅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解决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为首要任务,探索建立适应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你厅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从鼓励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基地、强化企业自有工人队伍培育、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体系、健全建筑产业工人保障机制等方面推进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模式。
试点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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