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市住建局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9-10-14 | [大 中 小]
根据《关于开展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相关注册人员注册执业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十建字[2018]194号),市住建局对市直建筑业企业2018年3月1日前依法取得的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及施工劳务资质、全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行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受检企业进行了上报资料审查、实地核查,公示了综合检查情况,对检查结论认定为“不合格”的企业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满后对企业提交的整改资料进行了复查,现将相关事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至10月20日。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鄂建文〔2019〕2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8号)等相关规定:拟对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查结果为不合格、限期整改通知书下发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十堰志鑫城劳务有限公司、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弘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堰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图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熔煊线路焊接工程有限公司、十堰金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十堰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7家建筑业、1家工程监理企业,按照资质管理的权限撤回或报告、函告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相关资质证书;拟对未接受检查的湖北鼎基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始终无法联系未接受检查的湖北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经营情况异常企业”名单。
一、对上述处理意见存有异议的企业,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住建局正式提出申辩理由,逾期将视作无异议。
二、公示期满后,被撤回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配合交回相关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被撤回资质的7家建筑业企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被撤回资质的相关标准重新核定。经核定仍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注销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
四、被撤回资质的1家工程监理企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第二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在2019年10月30日前提供相关整改资料;逾期仍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8号)第二十四条之有关规定,按程序撤销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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