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市住建局 |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9-10-15 | [大 中 小]
局机关相关科室,局直属有关单位,市直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鄂建文〔2019〕23号)和市政府“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决定开展全市市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检查对象,分两批次进行。原则上每年检查企业比例不应少于20%,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检查1次。
二、检查范围
(一)对2019年9月30日前依法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既有)等三个序列的市直建筑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两批次的检查对象将在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对注册建造师“挂证”清理无法联系的建筑企业进行核查。
(二)对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1.近两年内新申请、晋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和跨区域变更公司注册地点的;
2.企业注册建造师人数因注销、转出等原因已不满足既有资质所对应的最低等级标准要求的;
3.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到岗履职时间过少的;
4.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因各类检查巡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被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3次及以上的;
5.被实名投诉、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存在市场违法违规问题且相关佐证材料明确的;
6.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检查内容
(一)资质标准条件达标情况。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核查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标准要求。对于各类别非最低等级资质(不含特级资质),其主要人员指标按该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核查。
(二)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核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分别通过市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省住建厅月度快速报表系统按时、准确、完整填报数据。
(三)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情况。核查企业是否已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完成基本信息登记,所登记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系等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用于资质标准达标和在建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的主要人员是否在一体化平台登记。
四、检查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两批次受检企业要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12月1日前,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市场行为等进行自查自纠,填写《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附件1)并加盖公章,及时更新和完善在一体化平台的登记信息(企业主要人员的考核以一体化平台登记的信息为准),并提供以下附件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技术负责人执业(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
3.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职称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工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发票等复印件;
8.2018年或近期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9.按规定通过省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住建部月度快速报表系统上报的2019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
以上资料全部归类整理成册、加盖企业公章(或骑缝章)。
(二)核查阶段。两批次受检企业要将自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分别于11月4日前、12月2日前报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科受理审查。市住建局将随机抽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对企业的报送资料进行集中评审检查,必要时随机抽取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检查结束后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整改汇总阶段。对检查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从市住建局作出《整改通知书》之日开始计算,整改完毕企业应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住建局,并申请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列入“经营情况异常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完成整改后,可向市住建局申请取消“经营情况异常”标识信息。
五、检查标准
综合检查情况,监督检查分为“合格”、“不合格”、“经营情况异常”三种结论。
(一)满足以下情形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1.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2.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3.按规定完成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登记;
4.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经济运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1.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2.未完成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或所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3.存在相关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
4.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
5.提供虚假资料的;
6.对不按通知要求接受检查、逾期未提交检查资料的企业,市住建局将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仍不配合检查的企业,视同“不合格”。
(三)检查中发现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经营情况异常企业”名单:
1.具有非最低等级资质(不含特级资质)的主要人员指标不满足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
2.未上报年度统计报表的;
3.近两年内未承接任何建设工程项目的;
4.在住建部门登记的联系方式失效导致无法联系或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的。
六、处理办法
(一)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1.对不符合既有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不含非最低等级资质的主要人员指标不满足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形),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责令其3个月内改正,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涉及对非本部门核准的企业资质实施撤回处理的,需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移交该资质许可机关判定实施。
2.对未完成一体化平台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或所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整改的,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列入“经营情况异常企业”的,检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经营情况异常企业”名单,并上报省住建厅,在一体化平台的企业查询信息中添加“经营情况异常”标识。
(三)对建筑业企业拒不接受各级住建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发现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移交该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并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行业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或撤销的,由实施的资质许可机关将企业资质变化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六)本次监督检查结果上网公示。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迎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合理安排时间,积极配合,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如实完整提供各项资料,认真做好迎检备查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按要求提供原件等情况的,应提交相关书面说明。被抽检企业需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在两批次检查对象名单公示后2日内,及时将企业联系人名单(附件2)电子档报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科(传至QQ31437654邮箱)。
(二)加强领导,严明纪律。市住建局成立201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局建筑业发展科、城市建设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干部为成员,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好本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工作。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检查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等各项工作纪律要求。参加资质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归档。
附件: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2.企业联系人名单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4日
附件: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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