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净资产800万以上。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租房合同及产权证,办公场所固定规范,且经理室、财务室、 安全科齐全,办公设施齐全。
四、章程决议。
五、人员配置:
(1) 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2) 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3)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七、承包范围: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 70万吨/年以下铁矿釆、选工程;
(2) 70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36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釆、选工程;
(3) 60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或180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
(4) 36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24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
(5) 12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48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注:
1. 矿山工程包括矿井工程(井工开釆)露天矿工程、洗(选)矿工程、尾矿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地面生产系统和矿区配套工程。
其他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转载点、原料仓(产品仓)、装车仓(站)以及相互连接的皮带输送机栈桥的土建及其相对应的设备安装工程。
矿区配套工程是指矿区内专用铁路工程、公路工程、送变电工程、通讯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2. 矿山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矿建、结构、机电、地质、测量、通风安全等专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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